(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意见;
(四)使用人装修的,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
(五)房屋出租的,应交验房屋租赁证;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
(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有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五)未按第七条要求交验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属民用非住房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属住房的报所在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审批。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房屋装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发给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上岗证,方可承接装修工程。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有关规范和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张贴。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