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同古城保护规划,并列入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大同古城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一条 大同古城分为保护控制区和重点保护区,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北魏平城、隋、唐、辽、金城池遗存为保护控制区,明代增筑的大同城主城和城墙外围12米以内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大同古城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先进行文物调查或勘探,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保护控制区内,重点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已发现的重要文化遗址设立永久性标志,对新发现的文物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随意占用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
  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区内,保持传统的街巷格局、建筑风貌和空间环境,新建、维修、改造和重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传统街区风貌相谐调。
  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内保存完好、具有历史代表性的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店铺等,可以列为重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范围为以鼓楼东西街为轴线,东至东城墙,西至西城墙,北至大东街、大西街南侧,南至东西羊市巷延伸至东西城墙北侧的区域。
  二级保护范围为东、西、南、北柴市角街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内的区域。
  在一、二级保护范围内维修、改造和重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古城保护规划制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重点保护区内一、二级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三级保护范围。在此范围内,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传统建筑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