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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

  (一)需要专门技术制度,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邀请招标采购须邀请3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通过招标而无3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
  (二)通过投标而无合格标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招投标程序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须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择优选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采购的,必须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公开招标应当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其资格条件的有关文件资料,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已提交不可撤回的投标书后,退出投标活动或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保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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