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贫困地区的农牧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交税、费。私营企业录用贫困户子女就业占雇工人数50%以上的,可免交两年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自治区科委、经委认定,可减免所得税2年。
第二十条 外省区来我区投资举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论其投资额多少,凡所得利润用来继续投资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列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全区统一发票,不标明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建厂使用土地,城建部门应依据规划划定用地位置,土地部门依法提供用地保证。允许利用城镇道路两侧公私房屋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走街串巷流动经营。
第二十三条 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物价和财政部门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税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收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对因非法收缴营业执照而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请帮手、带学徒、招收雇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定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尊重和保护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必须为其帮手、学徒、雇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