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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的广告证明。广告证明禁止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必须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不得设置。
  第十条 严禁设置下列户外广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有中国国旗、国徽标志的;
  (三)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十一条 设置路牌、霓虹灯、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告设计图;占用其他单位、个人的场地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场地使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在未经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容、城建、规划、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广告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第十四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统一张贴于《公共广告栏》或者指定位置。
  《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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