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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失效]

  (二)必须执行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保证商品货真价实,不得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不准用搭配或欺骗手段销售商品;
  (三)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非法提价或变相涨价;
  (四)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商店、集贸市场应设置公平秤、公平尺等;
  (五)必须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假冒他人商标,对规定附有说明书或标签的商品,无说明书或标签的,不得出厂或销售;
  (六)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广告必须真实,不得作虚假广告或者其他欺骗性宣传;
  (七)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实行包修、包换、包退、重做的商品,必须按规定、约定办理;
  (八)提供服务必须服从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由于质量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对租用柜台(场地)的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租的经营者负责赔偿;消费者无法向承租的经营者索赔时,由出租柜台(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赔偿。
  第七条 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检举、揭发、控告或投诉必须实事求是,并提供购物凭证及有关证据。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调查投诉事件,调解消费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对小额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和测定;
  (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劣质商品的行为;
  (四)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批评;
  (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向经营者反馈商品、服务质量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支持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时效执行。
  第十条 对投诉案件,消费者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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