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修改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维护财政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方税务、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法,遵守审计纪律。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的审计由同级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地方税务部门机关经费的审计由省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