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正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