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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正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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