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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有关民政业务的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1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0年6月29日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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