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1999)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下列处罚:
(一)由市房改办责令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房改政策的个人,由市房改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