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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监察部门对安居工程建设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购房单位将安居工程住房分配给不具备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居住的,由市安居办收回住房,另行分配给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居住,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由市安居办收回住房,并建议购房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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