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发包前,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模、用途、结构类型及层数,经规划部门许可后,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报建手续。
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三、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内容。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出卖、转借或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从事工程承包、中介服务的。”
六、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报建的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二)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的;
(三)转包工程的;
(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同时与同一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
(五)未按规定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