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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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