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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由市物资总公司系统和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开具回收证明,据此办理报废汽车的更新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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