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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财政厅负责新农业税、农业税附加的税率测算、税收政策拟定;税收及附加收入的管理和体制划分;涉及县乡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清理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省农业厅会同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制定取消农村“两工”(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后的用工监督制度;制定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清理整顿农村乱集资、乱罚款、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配合做好农业税税率测算工作。
  省编委办负责制定乡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新确定乡级政府职能及编制;制定清理超编人员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省地税局参与税率测算、税收政策制定工作;与省农业厅核定新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组织实施新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参与清理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和查处农村乱收费行为,并拟定监督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省农业厅、地税局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会同省农业厅对试点县(市)村提留的实际状况进行测算分析。
  省法制办负责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立法项目及政策法规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
  四、具体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事前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搞好农村税费改革,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对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顾全大局,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重大改革决策。要通过有效渠道,向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之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重新核定新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试点单位要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的规定,先行组织核定新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确保新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清理整顿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对试点单位内直接由农民承担的收费项目,有关市要在今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进行重新审核,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乱集资、乱罚款、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
  4.改革试点单位的乡镇政府机构,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按精简原则核定编制,剥离冗员,清退临时人员。要明确县(市)、乡事权和农业税收入的体制划分。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试点单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减少的农业税收入,主要通过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缺口部分采取省、市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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