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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29号)


锦州、辽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省政府已确定北宁、灯塔两个县级市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5月20日
           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全省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政府确定北宁、灯塔两个县级市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并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郭廷标副省长任组长,杨新华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人员组成。
  二、制定《辽宁省试点县(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立即着后起草《辽宁省试点县(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方案》及相关的配套政策,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
  三、部门职责分工
  农村税费改革是全国性的重大改革,也是一项系统改革工程,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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