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整顿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监管。要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药店,凡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违反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证照(包括出租柜台)、超证照范围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纠正。严禁将药品批发企业承包或租赁给个人,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和批发业务。清理整顿药品广告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辽宁的办事机构。清理销毁过期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核发证照,切实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取消批零兼营方式,实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分类监管。清理与医药购销方面有关的文件和规定,凡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阻碍医药行业改革、发展的,要予以废止和修订。积极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倡导医药批发代理配送制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制,稳步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继续规范药品(包括医院制剂)价格行为,降低定价偏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内要实行药品差别差率,高价值药品实行低差率,低价值药品实行高差率。全面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选择部分药品在包装上印刷药品零售价格。在药品销售中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的规定,严禁在标价之处加价销售药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继续做好药品价格登记(备案)和公布工作,从严审核政府定价成本,进一步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中过高价格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药品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要继续狠抓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核定医疗单位药品收入、超收上缴制度的落实,坚决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商品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加强处方管理,实行医疗收费公开,严禁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继续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开展“放心药房”活动。清理整顿私人诊所,切实解决好个体诊所以行医为名变相销售药品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