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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
 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
 (辽政发〔2000〕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建设厅制定的《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4月14日
            全省2000年至2005年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得到缓解,城市消防安全有了进一步保障。但是按照国家标准衡量,我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同时,各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发展也不平衡,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还不强。
  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不含县和县级市所在地)公共消防设施发展纲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有关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的指示精神,严格遵循“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城市消防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坚持从保卫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坚持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为社会提供良好保障服务的基本原则。
  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其中,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要率先达到国家标准,经济欠发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较多的地区,也要按规划确定的进度目标,分阶段逐步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形成完善的城市消防保障体系。
  二、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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