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55号令发布,2000年1月25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第三条 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前款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第五条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