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八日 川府发〔2000〕28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0〕25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企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必须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到亲自抓、负总责。
(一)保证完成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四)抓好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
二、法人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一)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三)发放避孕药具,落实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审核新用人员的婚育证明,负责职工包括各类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五)制定并落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如婚、产假期间的工资、节育手术费、独生子女奖励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