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制度和办法。
(2)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的设立、授权、变更;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3)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3.成立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
(二)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
1.组建条件。
(1)具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机构。
(3)综合类、生产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流通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4)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组建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全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大型国有企业改组转制,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组建标准,从严掌握审批,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其内设机构和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经营机制。
(3)坚持政企分开、党管干部的原则。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整套班子由省委企业工委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单位统一起来。
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职责。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是由省国资委组建和授权的投资主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代表省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者的职责,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1)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
(2)依法决定全资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和抵押担保、增减资本;对全资公司的合资合作、产权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批;审批全资公司长远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任免、考核全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向全资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营运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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