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
体系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川委发〔2000〕22号)
现将《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试行意见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宏观调控,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对建立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剥离出来,统一集中于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政府的其他部门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不再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二)坚持国有资产所有者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者经营职能分开。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组织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所持有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进行资本经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政企分开。
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国有资产营运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及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独立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持有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方案
(一)成立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1.省国资委的组建。
省国资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