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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
 关于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2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委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19日
       关于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精神,加快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承担、高等学校自愿选择的学校后勤服务体系。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借助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改善后勤基础设施,减轻学校的负担,使学校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出更多的高级人才。
  二、改革目标及步骤
  我省高等学校后勤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建立适应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型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改革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从现在起到2000年底,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部门与学校规范分离。组建黑龙江省高校后勤服务中心,指导、规划和管理全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同时,各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及相应资源,都应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采取多种模式,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第二步,从2000年底到2002年底前后,在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系统规范分离的基础上,根据部分学校高度集中的实际情况,院校之间可联合组建后勤服务实体;对于个别实力强、能独立承担的学校或由于地域条件局限只能独立承担的学校,可组建独立的后勤服务实体;根据社会第三产业发展的情况,借助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可组建跨行业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根据实际需要,各地的其他学校也可以与当地高校联合组建学校后勤服务实体。为实现高校后勤服务企业化、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如无特殊情况,在哈尔滨市的高等学校一般都应通过并入、托管、联办、连锁和股份合作等形式进入黑龙江省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在其他地市的高校按地域组建后勤服务实体。要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科学管理”。
  三、改革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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