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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全区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方案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全区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方案的批复
 (内政字〔1999〕257号 1999年12月17日)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全区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内财综字〔1999〕126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治区国债中心与符合条件的盟市国债中心共同组建内蒙古证券经纪公司,并与自治区财政厅和有关盟市财政处(局)脱钩。具体事宜按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
  二、凡已转制为经营实体,并已与财政部门脱钩的盟市国债中介机构,要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组织经营和运作,同时处理好与财政部门的遗留问题。此项工作务于2000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三、属于既不能成为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也不能独立成为经营实体的盟市国债中介机构,要予以撤销。撤销工作要严格按照《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国办发〔1999〕52号)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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