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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七、实行减员增效盈利企业的下岗职工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后直接进入市场就业。经济补偿后从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就业的人员,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八、对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即应解除劳动关系转为失业;已有稳定岗位或稳定收入的(如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在新用人单位工作半年以上、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应解除劳动关系;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且托管期已满的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交足养老保险费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救济,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条件的享受社会救济;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九、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出中心的可以将其未享受完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由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向银行贷款解决,所借贷款通过加大筹资力度逐年归还,还款期满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补助。
  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凡自谋职业的可将应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在其自谋职业的过程中,仍可享受有关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等方面优惠政策。
  十一、要把“以工代赈”做为一项再就业措施。以工代赈期间,中心可继续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可酌情减或停发生活费。“以工代赈”结束后,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仍可在中心领取生活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以工代赈的,中心可停发生活费。
  十二、对劳服企业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安置比例计划)及组织起来集体创业、个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凡符合条件和贷款程序的,金融部门要按规定对有关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
  十三、各级财政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并充分考虑再就业工作其它方面必要的费用支出,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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