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旗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其他优惠政策
1.对持有效证件申请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2.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面向城镇、面向社区、方便灵活的经营优势,对符合条件社区就业实体要给予贷款支持。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之后,已同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享受社区就业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努力搞好社区就业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了推动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建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制,以保证我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督促和指导各级劳动、民政、城建、财政、工商、税务、金融、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支持。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立足于开辟就业岗位,结合当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充分运用政策引导和社会扶持,帮助下岗职工从事和参与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利用遍布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优势,进一步宣传、动员、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推动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
街道基层组织要积极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服务,为辖区内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发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尽可能使下岗职工早日脱离“中心”。实现自我发展,减轻“中心”的工作压力。
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引导下岗职工彻底转变择业观念,树立自强意识,尽快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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