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以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属地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为社区就业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并统计汇总社区就业服务各项指标。
乡、镇和城市街道劳动服务组织以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根据社区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服务需求,开发切实可行的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要积极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维护社区劳动就业服务实体的合法权宜。要切实加强与社区就业有关的信息交流和各项服务工作,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项服务。并为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人员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的建立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创办、或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兴办的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从事社区服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的社区就业实体。按照《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社区就业实体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社区就业实体创办时应按规定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实体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职工人数花名册,资金来源和经营项目等资料。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经营范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予以认定。工商、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审核。凡是经批准建立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及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应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证书》由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并盖章,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证和年检工作。
有条件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可以办成独立法人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三、切实兑现国家关于社区就业服务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经认定为社区就业服务实体的企业或个人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下岗职工和社会就业实体(下岗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6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旗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