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小城镇居住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
(八)承包荒山、荒地植树造林,且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小城镇户籍登记制度和审批程序
小城镇户籍登记实行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在入学、参军、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并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凡符合条件需要办理户口的人员,须由本人或户主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小城镇户口审批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报旗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申办小城镇户籍需要出具的基本证明有: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暂住证、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原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此外,各地还可视不同对象,确定是否出具营业执照,聘用或录用证、结婚证、验资证明、纳税证明等。
四、具体实施要求
(一)为了加强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旗县政府要以本意见为指导,提出当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制定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报所在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二)要主动增强政策透明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办理条件、审批手续等具体政策,以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理解和支持。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严格审批,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热情为群众服务。
(四)根据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其农村土地是否收回,可不作为入户条件。但要做好落户人员计划生育工作,注意计划生育档案移交,收回农村发放前二胎生育证。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在处罚后再予办理。
(五)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时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向办理户口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量等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六)如果发现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一经查实,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其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