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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
 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0〕100号 2000年4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000年四月七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是保障和促进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认真搞好此项工作,在小城镇及农村地区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制度,对于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加快小城镇发展,减轻大城市人口压力,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保持社会稳定,加强行政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推进我区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凡县级城市市区及所辖镇,旗县城关镇及旗县所辖镇,地级城市郊区建制镇均应开展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小城镇常住户口办理条件
  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一定时间并继续长时间居住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和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经批准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或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以及已有自建房的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本人要求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五)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
  (六)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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