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
进一步落实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0〕95号 2000年4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 二000年四月七日)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大多数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许多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低质农产品严重滞销积压,价格走低,但市场需求量大的优质农产品的供给相对不足,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积极实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推动农业产品结构调整,已成为我区农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计粮办〔1999〕2146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实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产品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手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重执行小麦、玉米、稻谷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优质小麦、稻谷国家推荐性标准。为了从实际出发推动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粮食部门,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自治区优质专用小麦、玉米等品种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制、更新和推广进度,彻底改变单纯依靠感观评定质量等级的状况。粮食收购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检测推广普及规划,采取切实可行性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力争在1至2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进一步拉开农产品品质差价,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2000年年内达到国家玉米质量标准的区产普通玉米、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饲料玉米,以及高于国家质量标准的优质饲料玉米的收购价格,由自治区制定。价格制定的原则是:饲料玉米、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最低收购保护价格每50公斤比普通玉米收购价格高2元;质量优于国家标准的特色饲料玉米,最低收购保护价格高于普通玉米收购价格3元。如果优质玉米市场价格高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收购保护价格水平,按市场价收购。
高油专用玉米和质量高于国家标准的高淀粉玉米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普通玉米收购价格水平的10%,由企业与农民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建立“订单基地”。生产收购合同一经生效,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价格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