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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投资收费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收费站具体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收费还贷公路应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三)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公路以上;
  (四)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其它收费还贷公路。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公路应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四车道以上;
  (四)两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以上;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其它特许经营收费公路。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开放式收费公路,同一条主线上相邻收费站之间不得少于40公里;封闭式收费公路,除进出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跨省区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有关省区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按照“统一收费、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收费公路,必须在该条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设站收费,严禁先收费后修路和分段修理路分段收费。
  第十四条 除军队、武警车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和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警备车外,其它通过收费公路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 收费经营期限,贷款建设的公路,应以收回贷款本息和投资年限为收费期限;特许经营收费公路,应以偿还贷款本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为原则,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与投资者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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