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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充分认识就业形势,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非国有企业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
  (三)各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毕业生在盟市间的流动创造条件,毕业生在非生源地就业,只要找到接收企业,接收单位所在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四)各有关部门、院校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此,重申以下要求:
  1.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提供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由于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到非国有企业的定向生除外),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和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凡不服从学校派遣的,应补缴在校学生期间的普通专业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毕业生收取其它费用。
  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院校向毕业生收取教育补偿费和城市增容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4.旗县以上物价管理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国家部委院校毕业生接收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原则在人才市场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自治区内各院校必须按规定内容和要求时间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以便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汇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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