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到盟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要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一年之内,毕业生在当地未能就业,但自己在其它地区找到工作单位的,仍可以到学校重新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五)鼓励区外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返回我区就业,吸引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的毕业生我区就业。以上毕业生在制定我区毕业生就业计划时已找到工作单位的,统一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只要找到工作单位,随时办理有关手续。
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的短线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到内蒙古就业,可先在我区自选城市落户,后找工作。
(六)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就业。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金融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两年内保留毕业生身份。毕业生申请从事临时经营的,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后愿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七)引导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和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就业,鼓励、支持组织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搞农牧业综合开发。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工作,人事关系可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
(八)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规定执行,即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九)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已正式签约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擅自单方毁约。
三、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要以学校编制为基础,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桥梁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只进行汇总平衡。
(二)充分发挥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区内院校短线专业的毕业生出区就业,短线专业根据近几年的需求情况确定。
(三)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急需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单列,保证这部分毕业生一次到位,并解决好落户问题。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