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把接收毕业生同优化、调整自身人才结构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减人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六)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根据需求情况放宽接收条件。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限制。
(七)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考试录用,在搞好定岗分流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情况,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继续做好选拔毕业生在农村牧区基层锻炼的工作。
(八)中央部委和部队驻自治区单位,在接收本系统院校毕业生的同时,应尽可能多地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九)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推荐。
(十)重视女性毕业生就业问题,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
(十一)学校应积极帮助残疾毕业生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残联协助安置。
二、具体政策及措施
(一)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应密切配合,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学校和用人单位组织专业性洽谈会,参加人才交流洽谈会。
(二)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就业。
到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接收、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保证,户籍管理部门要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相关材料及时予以落户(非生源地毕业生为集体户口)。非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毕业生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自治区院校定向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不受定向生原则限制。
(三)旗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搞好人事代理工作,提供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籍暂存等方面的服务。对应届毕业生的人事代理,两年内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半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