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兴办科技型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三、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四、对为安置下岗职工和机关分流人员而设立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对下岗职工和机关分流人员创办企业的,免收登记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
二十五、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达到《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就可以依法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核、申报。
二十六、对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中小企业,允许按内资企业登记。
二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企业集团。凡与集团母公司或子公司具有投资、联营、契约关系的中小企业,均可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二十八、省外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本省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外企业兼并、购买我省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继续有效。
二十九、外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其投资的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商标可享受浙江省著名商标待遇。
三十、外省在我省投资设立的企业冠省名的,注册资本金可从1000万元放宽到8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可放宽到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