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但子公司不足五个的,允许母公司先冠“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
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五个一批”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
十四、支持国有科研院所改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由其自主选择改制方式,可申请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确有必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以原名称办理工商登记。
十五、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连锁店总部与门店可以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作为连锁纽带。门店可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总部执照复印件申办营业登记,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十六、社会中介机构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均应依法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支持。
允许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在县(市)设立拍卖分支机构。
十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域的企业名称。对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设立的子企业,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将母企业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
十八、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适应城市化建设需要,总部向中心城市集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支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相应做好档案移送工作。
十九、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或与上市公司实行资产购并、优化组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支持其规范运作。
二十、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兴办各类企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可多次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参股申办企业。
二十一、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出资兴办企业。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技术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属高新技术成果的,允许超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