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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四、简化企业改制登记程序。对企业改变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或合并、分立、整体转让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五、减免企业改制登记费。企业改制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仅对增加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登记费;未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一律免收登记费。
  六、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参与企业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对职工入股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投资。职工持股会可依托工会设立,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鼓励经营者和管理、科技骨干依照企业章程,通过合法受让职工股的办法集中股权。
  八、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改制企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合法投资主体作为股东。
  九、国有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允许以股权划转的形式出资,经有关权限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十、支持改制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企业在改制中可按合法产权界定单位的产权界定意见书办理改制登记。对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原挂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十一、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内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有效期内申请工商登记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其对外累计投资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按国家规定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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