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工伤、生育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统筹基金要明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是否设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确定。设最高支付限额的地区,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
个人帐户可实行分类管理。由财政提供医疗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逐步过渡到由统筹地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其中,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的,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标准;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由统筹地区确定统筹基金的缴费标准和建立个人帐户最低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建立正常的筹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杭州市政策基本统一,实行单独管理。电力、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统筹基金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个人帐户缴费,原则上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及具体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基金及时、足额缴纳到位。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统筹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