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浙政〔2000〕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一日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企业改革、结构调整顺利推进的重要配套条件。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改革,特别是在各地推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构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和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的本级行政区为统筹地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全责。
(二)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特点,建立与财政、企业、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在认真总结各地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重点解决用人单位和职工难以解决的问题,健全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四)充分尊重基层、群众的实践和意愿,鼓励各地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周密部署,审慎操作,积极稳定地推进改革。
二、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起步阶段,可先将原实行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推进的要求,各统筹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没有搞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可以先搞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已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可在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过渡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