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陕卫计发〔1998〕109号 1998年7月1日)
各地市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省级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省级各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用药,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关于印发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第1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中成药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第2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麻醉等十四类的通知》(卫政发〔1996〕第9号),我们组织有关医、药专家严格论证,按照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的规定,本着科学、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麻醉等十四类进行了增补,对原《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进行了修订,重新确定了《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现随文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卫生、财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实施《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组织协调、管理及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应积极配合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遵守“报销范围”的自觉性。
三、各级医疗单位应严格执行“报销范围”的各项规定,做好药品的采购和供应工作,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药品管理,减少卫生资源浪费。要实行复式双联处方,凡属自费药品,应在处方和发票上加盖“自费不予报销”印章,各享受单位不得报销。
四、凡在“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一律不得报销。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剂型不符的,或属于异型包装和用生活用品包装的,也不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