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回收利用、逐步禁止、鼓励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饭盒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办理登记)
  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后30日内,向市市容环卫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本市销售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市市容环卫局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