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
为了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网络经济活动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的调整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因特网站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经营者从事网上竞价销售活动的不在本通告的调整范围内,其规范意见将另行制定。
二、经营者、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站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自觉地兑现承诺,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消费者在利用因特网站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四、网站所有者及其它利用因特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履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五、网站所有者及其它利用因特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