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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处理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关系,合理布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以市、州规划为主,一般每个市、州可组建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学科可以有所侧重,办出特点,校际之间可以互换培养。对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社会需求量大、有稳定生源的科类,由省里统一规划,独立设置少数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经济文化较发达、物质生活供给有保障的市、州所在中心城市,县及县级市暂不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独立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
  第八条 本科院校以二级学校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
  第九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补充规定(暂行)》执行。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域、领导体制、学科门类等冠以适当的限制词,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市、州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冠以地域限制词。省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领导体制、所在地域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
  第十一条 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均在高等职业学院的名称前面冠以高等学校名称,体现其作为大学(学院)的内设教育教学机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变更、调整与停办,均应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每年度第三季度受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手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市、州设立的学校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省政府部门(单位)设立的学校由部门报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报省政府和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举办者须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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