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
《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吉林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90号)精神,省政府自2000年5月起将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为规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行为,省教育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五日
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200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建设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等职业学校,即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其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负责。
第四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有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提倡和鼓励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通过调整,现有成人高等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及少数具备条件并可以做到与普通高等学校资源优化配置的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合并、调整和充实,组建高等职业学校或以本科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形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