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州、地、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办法
(省人事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为了使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推动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和培训的意义与原则
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决定与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提高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方式,满足分流人员的不同要求,使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的人员都处于不同形式的培训之中。力争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二、学习和培训的对象与条件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尚未得到安排的分流人员均为学习和培训的对象。
参加学习和培训人员的一般条件是: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可适当放宽);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和培训。年龄在40岁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应予同意。
三、学习和培训的形式与专业设置
(一)定向专业培训。由省内大专院校及青海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对分流人员进行财会、金融、税务、法律、外语、工商管理等专业的正规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班次和课程设置。符合培训条件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二)大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由省内外有关大专院校和具有研究生学历教育资格的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