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人员分流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四、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的一把手要负总责,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撤销后,成立机构改革工作办公室,与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合并,确定3--5人,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及人员分流安排工作。
(二)“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抓紧确定分流人员,制定分流人员安排的具体方案和年度分流计划,并将方案按规定的期限上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认真组织分流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定向培训,使尚未安排的分流人员都处在不同形式的学习与培训之中。
(四)省政府各部门的分流人员名单,必须在6月30日前确定,整个分流工作在三年内完成,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提前完成。省人事厅应加强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工作,各部门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教育他们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一律按辞退处理。
(五)在人员分流安排中,不得违反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或采取买断工龄的做法变相办理提前退休;不准办理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分流人员创办经济实体,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与原行政机关脱钩。
(六)要加强对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的管理,及时清退借调和聘用人员,分流期间除政策性接收转业军官和计划内派遣的具有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外,任何单位严禁调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调入少量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应在编制、职位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公开考录的办法,在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中调剂解决。同时,要搞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交接,继续做好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的人员分流,由所在部门商派出机构统筹安排。
(八)严格执行定岗分流的有关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不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要注意做好业务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技术资料、文化、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特别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坚决杜绝擅自处理甚至转移、私分机关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五、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科级以下人员的分流安排;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分流安排,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机构改革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分流安排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0〕7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