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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

  (四)参加定向培训、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人员的学习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专项列支。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成绩合格且表现良好的,可正常晋升职务和级别工资;培训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优先安排工作,或到人才市场竞争择业。
  (五)经批准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分流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辞职补助金。已分配的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具体问题按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档案和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在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工作的人员,需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提前退休的,1999年12月31日前,连续担任正、副科级职务满8年,当年考核职称的,可分别享受上一级职务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七)199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提前离岗人员,在提前离岗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因病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离岗列为编外的人员,按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发给病假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医疗终结后,恢复正常工作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到人才市场择业;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退休金。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晋升的职务和级别工资,可在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予以晋升。其中符合享受上一级职务待遇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晋升,按上一级职务确定。提前退休后,享受正常退休人员的待遇。
  (九)1999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30年,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的,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十)带职选派到对口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任职期满后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或推荐到人才市场择业。今后,各部门和单位职位出现空缺时,要优先选用经过基层锻炼和学习培训的分流人员,对其中政绩突出者应优先提拔使用。
  (十一)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1996年1月1日起至分流到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时止,按1999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条件时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1998〕78号)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凡已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暂按《青海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青政〔1997〕4号)执行,待《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出台后,按总体规划的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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