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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

  (一)原部门组建为企、事业单位或部分转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其人员原则上随之转移。
  (二)对确定为分流对象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公务员进行金融、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和教育管理等定向专业培训。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充实到工商管理、税务、政法、文化、教育等部门,以及金融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对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分别进行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进修,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确定为分流对象、年龄在40岁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应予同意。
  (三)选调部分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企、事业单位和中、高等院校工作。
  (四)选拔部分机关干部充实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监管部门。
  (五)选调部分人员到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社团组织工作。
  (六)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行办理退休手续;因病、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提前离岗:
  1、至1999年12月31日,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
  2、因病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九)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兴办公益性事业。
  (十)分流人员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可带职到对口的基层单位工作2--3年。
  除上述途径外,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途径安排分流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规定
  (一)原工作部门组建为企业或部分转为企业的,三年以内,仍执行原部门工资制度,其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
  (二)分流到基层机关和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已在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兼职的,原则上到所兼职的单位工作。新任或兼任职务低于原职级的,享受原任职务的职级待遇。
  (三)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予以承认,接收单位要优先予以聘任;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首次评定时,可免试外语,并不受专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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