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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

  各部门和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重新修订的职位说明书,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印发。
  (三)检查验收阶段
  1、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本部门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通过自查达到自我健全和自我完善的目的。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检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
  2、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特别是非领导职务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职位管理是否严格;职位说明书的编写是否符合要求;人员配备是否实行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与职位要求是否对应;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确定是否合理等。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巩固成果。
  四、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人员定编定岗工作业务繁杂,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要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定编定岗工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部门领导责任制。
  (二)职位设置要在“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规格和编制限额以及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做到因事设岗,合理定位。职位设置的层次必须与机构规模相符合,不得超机构规格设置职位,不得变相升格。职位设置的数量必须以“三定”方案中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和《青海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青政〔1995〕28号附件二)中规定的非领导职数比例限额为依据,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设置职位。
  (三)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其具体任职条件,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由各部门和单位另行作出规定。因机构调整等原因出现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超出规定限额的,应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消化解决。凡人员配备已超职数的,不得再选拔任命新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四)要把定编定岗与公务员的轮岗和回避结合进行。对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或在人、财、物管理,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等重点、热点职位上符合轮岗条件的公务员,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必须进行轮岗。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避免产生新的应回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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