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0〕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
(省人事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为了做好省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定编定岗工作,根据《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员定编定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以职能定编制、以编制设岗位,因事设岗、因职择人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和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人员定编定岗的基本要求:
(一)这次机构改革,政府各部门和政法部门总体上在原编制精简45%和28%的基础上定编。各部门按“三定”方案的规定,将职能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再确定其人员编制数,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核定领导职数。
(二)人员选配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进行。在配备处级以下领导人员时,应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公开方式产生预选对象,干部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察,产生拟定岗人选,对拟定岗人员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由部门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依照现行规定任命。